(2017)川1503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志超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超,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7)7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志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部分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