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枞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枞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枞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锦程街10号。法定代表人:齐继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歇马村北。法定代表人:侯宪伟,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枞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县安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枞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枞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枞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枞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黎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