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艳丽申请孙连甫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丽,孙连甫,沈茹,黑龙江省帝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孙连甫,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执行人:沈茹,女,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帝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连甫,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艳丽与孙连甫、沈茹、黑龙江省帝华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继高审判员 袁金生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德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