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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艳丽申请孙连甫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丽,孙连甫,沈茹,黑龙江省帝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孙连甫,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执行人:沈茹,女,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帝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连甫,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艳丽与孙连甫、沈茹、黑龙江省帝华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继高审判员  袁金生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德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