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5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颂,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红旗路108号。 负责人:曾召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蒙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罗蒙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审经质证及审核认定罗蒙公司对案涉租赁房屋投入的装修项目及具体费用有:燃气开户费500000元、加固工程款207170元、房屋改建工程款640000元、消防工程款1040545元、中央空调安装费2929517元、增加费用148664元、暖通工程款1301040元、电梯货款11659300元、电梯安装款1285800元、其他安装费用4487510元,共计24199546元。乐购分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但未针对以上装修项目及费用提出异议;罗蒙公司在二审期间虽然提出对装修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未进一步举证证明除原审认定的装修项目及费用外尚有未包括的项目及支出,故应视为双方对原审确定的装修项目及费用没有争议。双方对装修赔偿问题的争议仍在于装修是否属罗蒙公司的合同义务;装修费是否已通过罗蒙公司收取的租金获得补偿。对此,原审根据双方签订的《湖州“新天地”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及附件(二)的要求,认为罗蒙公司系按照乐购分公司要求的条件进行了上述装修,由于乐购分公司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罗蒙公司支付的装修费无法通过获取租金的方式予以弥补,故乐购分公司应赔偿罗蒙公司装修损失。本院认为,原审未对装修残值进行鉴定,也未考虑具体装修项目的使用年限及《湖州“新天地”房屋租赁合同》第8条对房屋维修与修复的约定等,对案涉房屋的装修是否可继续使用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故原审酌定乐购分公司赔偿罗蒙公司装修损失200万元,依据尚不充分。此外,原审对“寻租期”等双方争议事项所作判决亦存有不当,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99元;上诉人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99元予以退回。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贾黎文 审判员 王红根 审判员 徐济时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