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德海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淑英,赵德海,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长峪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4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淑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德海(郑淑英之夫,兼郑淑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长峪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全刚,主任。再审申请人郑淑英、赵德海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长峪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淑英、赵德海申请再审称,村委会在统一分包土地时,未分包给我们依法应当承租的土地,给我们造成经济损失,存在过错。我们依法提起诉讼,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双方是适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淑英、赵德海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郑淑英、赵德海的诉讼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解决争议的范围。如郑淑英、赵德海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一、二审所作裁决,并无不妥。郑淑英、赵德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淑英、赵德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明书记员 张圣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