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邓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196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明,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7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7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赣0111刑初57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邓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明撤回上诉。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刑初5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国富审 判 员 熊祖贲代理审判员 刘晓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