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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新明与卢妙珍、李益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明,卢妙珍,李益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984号原告:刘新明,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卢妙珍,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益栋,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刘新明诉被告卢妙珍、李益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其他案情复杂原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