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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杜爱波与北京鸿福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波,北京鸿福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370号原告:杜爱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鸿福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8号4-2。法定代表人:王玉红。原告杜爱波与被告北京鸿福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杜爱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杜爱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爱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杜爱波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杜爱波1445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妍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