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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转仪与宾灼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转仪,宾灼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211号原告:郭转仪,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宾灼坤,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郭转仪与被告宾灼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郭转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转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