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春花、王先林等与张运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花,王先林,王先正,姚贤友,张运明,张军,张太胜,张波,陈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337号原告肖春花,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王先林,男,1966年4月6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恩施市。系肖春花丈夫。原告王先正,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王先林的兄弟。原告姚贤友,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王先林妹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春双,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运明,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张军,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系被告张运明之子。被告张太胜,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系被告张运明之子。被告张波,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系被告张运明之侄子。被告陈勇,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系被告张运明之女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花、王先林、王先正、姚贤友与被告张运明、张军、张太胜、张波、陈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肖春花、王先林、王先正、姚贤友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春花、王先林、王先正、姚贤友撤回对被告张运明、张军、张太胜、张波、陈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春花、王先林、王先正、姚贤友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