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力君与方成川、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君,方成川,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662号原告:陈力君,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方成川,性别不详,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被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陈力君与被告方成川、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力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力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吴军一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