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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牛成复、高贤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成复,高贤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成复,男,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大明电机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高贤茹,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成复与被执行人高贤茹返还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