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沧州诚信仪器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宇澳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诚信仪器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宇澳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687号原告:沧州诚信仪器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耿官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84959912K。法定代表人:窦志起,经理。被告:北京宇澳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园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327440。法定代表人:徐寒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诚信仪器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宇澳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诚信仪器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宇澳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诚信仪器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宇澳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沧州诚信仪器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李新月人民陪审员 代博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建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