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玉仙与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仙,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04号原告:李玉仙,女,汉族,出生于1953年1月20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松杰。原告李玉仙与被告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玉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改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