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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共创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共创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共创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A座415室。法定代表人:廖祥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四海,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100弄13号。法定代表人:胡祝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春,该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妹,该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西南侧凤水园2号楼负一层B区。法定代表人:胡祝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春,该公司法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妹,该公司物业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共创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共创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完成了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