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喻真金与李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真金,李继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542号原告:喻真金,男,生于1978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告:李继红,男,生于1974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原告喻真金与被告李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真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真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喻真金承担。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