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潘颖与季刚、史学宝、张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颖,季刚,史学宝,张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潘颖,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会计,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季刚,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炭井二矿。被执行人史学宝,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鹍,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潘颖申请执行季刚、史学宝、张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石大执字第184号,本案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