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17号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被告:芦某某,男,约40岁,汉族。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