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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17号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被告:芦某某,男,约40岁,汉族。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