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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勇申请执行陈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陈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孙勇,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树松,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孙勇申请执行陈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