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191号原告齐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