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小娃、封五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小娃,封五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086号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号。注册号610000100414477。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一路16号。被告曹小娃,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曹家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8********。被告封五娃,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樊家塔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92********。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小娃、封五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8日,其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其向被告出售神钢牌挖掘机一台,售价及费用等共计516016元,首付款9.2万元(含保证金),并对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仅支付499273元,尚欠16743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743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均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