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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魏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巍,女,1998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3月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巍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初,在辽宁省新民市施公庙街3号麦比克欢乐火锅店内,被告人魏巍谎称自己叫马宇佳在新民市火车站当售票员,认识新民市火车站的站长,能为被害人方某办理火车站售票员工作,但需要给站长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魏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现金等方式分四次共计骗取被害人方某8560元人民币。2017年3月5日被害人将魏巍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来源,归案、抓捕经过,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魏某某、吴某的证人证言,新民市公安局出具的方某辨认被告人魏巍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新民市公安局出具的魏巍收取方某红包的视频截图照片,方某出具的收到魏巍家属赔偿款的收条,新民市公安局提取的魏巍与方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口信息,被告人魏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巍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魏巍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方某损失,并主动向新民市人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魏巍系初犯,并具有认罪、返赃、缴纳罚金的情节,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魏巍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