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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德喜与刘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喜,刘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367号之一申请人王德喜。被执行人刘小华。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华及其妻子张燕平在武陟县沁河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北角3幢1单元6层601有房产(房产证号:00012424-1、00012424-2),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小华及其妻子张燕平在武陟县沁河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北角3幢1单元6层601的房产(房产证号:00012424-1、00012424-2)。二、被执行人刘小华及其妻子张燕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