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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德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诸德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68025018,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幕府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程光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德定,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德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诸德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