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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5刑初7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住平凉市。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后半年,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何某通过QQ认识后两人经常联系。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两人在QQ聊天时,马某得知何某没有工作,便谎称自己有亲人在甘肃省公安厅上班,只要花点钱就能给何某安排一份工作,何某信以为真,让马某想办法给自己安排工作,过了几天,马某以给何某安排工作需请客吃饭为由让何某给其2500元,次日何某将2500元汇入马某提供的银行卡上,马某先后多次以同样借口骗取何某现金。截止2013年年底,马某共骗取何某现金29000元,诈骗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2014年年初,何某发现上当后多次向马某追要被骗现金,马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不接听何某电话,后其更换了电话号码,致何某无法联系。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马某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马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卡转账回执、谅解书、收领款凭据;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岳祯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