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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淑哲与杨心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哲,杨心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463号原告:张淑哲,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杨心灿,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张淑哲与被告杨心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淑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淑哲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