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淑哲与杨心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哲,杨心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463号原告:张淑哲,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杨心灿,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张淑哲与被告杨心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淑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淑哲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