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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范群朝与社旗县下洼镇马蹄村民委员会、社旗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群朝,社旗县下洼镇马蹄村民委员会,社旗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社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范群朝,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3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社旗县下洼镇马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付林,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社旗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东权,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新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群朝与被执行人社旗县下洼镇马蹄村民委员会、社旗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社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9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