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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李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李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曾用名赖艳、赖燕),女,生于1968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晓蓉,女,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李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蓉外出,下落不明,其工资收入本院因另案已冻结。本院以(2016)川132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蓉所有位于南部县XX号的住房一套,已在评估程序中。被执行人李艳、李晓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