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李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李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曾用名赖艳、赖燕),女,生于1968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晓蓉,女,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李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蓉外出,下落不明,其工资收入本院因另案已冻结。本院以(2016)川132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蓉所有位于南部县XX号的住房一套,已在评估程序中。被执行人李艳、李晓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