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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0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光仔、刘成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仔,刘成慈,肖金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光仔,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成慈,男,1962年5月12日生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肖金团,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光仔与被执行人刘成慈、肖金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成慈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下浦村房屋,申请执行人陈光仔表示暂不处置该房屋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