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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与梁满君、钟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梁满君,钟志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21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良,男,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满君,农民。被告:钟志伟,农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与被告梁满君、钟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王瑞良、被告梁满君、钟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7943.90元及利息8551.25元(截至2017年3月26日),2017年3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给付至还清之日止。并有权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6日,二被告用位于迁安镇明珠骏景A5-4-301室住房一套,在我行办理个人家居消费贷款20万元,期限5年,于2012年3月22日在迁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约定还款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贷款发放后,二被告按月还款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起,连续18个月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7年3月26日,共拖欠我行借款本金67943.90元、利息8551.25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梁满君辩称,原告起诉内容属实,对原告起诉没意见。有钱慢慢还。钟志伟辩称,原告起诉内容属实,对原告起诉没意见。现在还不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6日,二被告用位于迁安镇明珠骏景A5-4-301室住房一套,在原告处办理个人家居消费贷款,借款数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5年。当期执行利率(年)8.97%,逾期利率(年)13.455%。2012年3月22日,在迁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约定还款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贷款发放后,二被告按月还款至2015年9月。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3月26日,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7943.90元、利息8551.2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梁满君、钟志伟向原告借款,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满君、钟志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利息8551.25元、借款67943.9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3.455%,自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梁满君、钟志伟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有权以梁满君、钟志伟所有的位于迁安市迁安镇明珠骏景A5-4-301室楼房折价或变卖、拍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7元,由被告梁满君、钟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丽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