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景武与王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武,王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93号原告:孙景武,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永新,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原告孙景武与被告王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王永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书雅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