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德立与扬州康盛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立,扬州康盛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719号原告:高德立,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开发区。被告:扬州康盛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曹营村村部。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高德立与被告扬州康盛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高德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德立负担。审 判 员 张明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笈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