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万林与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林,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5545号原告:王万林,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何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万林与被告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万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