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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万林与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林,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5545号原告:王万林,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何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万林与被告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万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