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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884号原告:陈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汇市濂溪区长虹大道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84720。负责人:陈静。原告陈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赣G×××××号哈弗牌小型轿车修车费22000元、拖车费350元;支付赣G×××××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修车费7900元;四人医院体检费2240元,总计3249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18时左右,陈涛驾车在二电厂红绿灯路口与他人车相碰后报110,保险公司业务员胡超到现场……。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而本案原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在陈述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后的其他内容全以省略号代替,无具体的被告应承担本案责任的事实和理由;按原告所提交的立案材料仅能反映其是涉案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并无法证明其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与被告间存在其他的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本次起诉既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又不具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涛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退回原告陈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