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593号原告:吴某,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医院职工,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诚通江天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