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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593号原告:吴某,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医院职工,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诚通江天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