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柳振深诉韩国英、深圳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永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英,柳振深,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永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英,(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振深。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顺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才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卢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永胜。上诉人韩国英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辽040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柳振深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艳、被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成,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卢���、王冰、原审第三人张永胜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韩国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3日按照上诉人韩国英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寄送开庭传票,并于当日按照地址确认书中的联系电话,通知上诉人韩国英开庭时间,韩国英本人接听电话,表示知晓。2017年5月9日通过查询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牙里邮政局投递员(031046****6)送达情况,投递员回复,韩国英本人要求将邮件退回并向我院传真了邮局电脑记录情况。2017年5月10日韩国英未到庭,再次拨打预留手机,接听人表示其不是韩国英,后再拨打一直没人接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国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4元,由上诉人韩国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强& # xB;审 判 员 王宏凯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