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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利萍与黄满昌、徐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利萍,黄满昌,徐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1808号原告:方利萍,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若飞,建德市新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满昌,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徐婉珍,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方利萍与被告黄满昌、徐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利萍的诉讼代理人范若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满昌、徐婉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利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2日的违约金2200元,2017年3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代理费2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199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14日,被告黄满昌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于2016年9月14日前归还。若逾期未还,双方因法律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都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每拖欠一天按欠款总额的1%计缴违约金。被告徐婉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被告黄满昌、徐婉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满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黄满昌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黄满昌与徐婉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满昌、徐婉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满昌、徐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利萍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00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3月2日,自2017年3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二、被告黄满昌、徐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利萍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被告黄满昌、徐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