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洋与谭春碧谭光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洋,谭光文,谭春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陈洋,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被执行人:谭光文,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被执行人:谭春碧,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陈洋和谭光文、谭春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丰法民初字第04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光文、谭春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谭光文、谭春碧未履行义务,陈洋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谭光文、谭春碧支付3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谭光文、谭春碧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光文、谭春碧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于2017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洋3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谭光文、谭春碧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4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