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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张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冯某。罗某申请张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42300元,申请执行人罗某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