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行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中心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心,福建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行初417号原告:李中心,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于伟国,省长。委托代理人:刘晨璐,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心诉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李中心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心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心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心负担。审 判 长 俞淑娟代理审判员 刘 瑜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