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国泉、黄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泉,黄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384号被执行人黄国泉,男,199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黄金龙,男,199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国泉、黄金龙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928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国泉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黄金龙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黄国泉、黄金龙共同退赔给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3080元;退赔给被害人傅某1人民币9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2340元;退赔给被害人傅某2人民币900元;退赔给被害人严某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黄国泉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458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960元;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015元;退赔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2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黄国泉、黄金龙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928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炜代理审判员 胡志铿代理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