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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华、王婷、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晓华,王婷,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532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宏,董事长。被告:李晓华,男,汉族,1987年出生。被告:王婷,女,汉族,1988年出生。被告: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饶春,执行董事。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华、王婷、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兴华审 判 员  唐清英人民陪审员  欧平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