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李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李学斌,龙强,帅新花,赵冬平,吴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定江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2012-0。法定代表人:吴利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学斌,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龙强,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帅新花,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赵冬平,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吴菊红,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李学斌、龙强、帅新花、赵冬平、吴菊红(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龙强所有的赣C×××××起亚牌汽车一辆,查封时间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