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瑞军与路海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军,路海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83646号原告:郭瑞军,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海国,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郭瑞军诉被告路海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占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海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1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二街20号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20000元,并手书欠条一份,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20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承揽位于洞庭二街20号工业厂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内容为包工包料,价款经二人协商为16000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施工,施工内容为吊顶、刮腻子、砌墙、抹灰、门窗安装、地面瓷砖等,被告已经支付40000元,尚欠120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4年11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郭瑞军装修费壹拾贰万元正,2015年12月底还清。以上事实由租赁合同、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装修工程的施工,被告也予以接受,同时施工完毕后,双方对工程款也进行了结算,对未付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共计120000元,故被告应按照其所确认的未付工程款数额进行支付,共计1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海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瑞军剩余工程款1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路海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劲柏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烨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