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海林申请执行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林,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林,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刘闯,任该局局长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林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王海林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晋市劳仲裁字(2016)第7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月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