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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31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酒众艺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江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酒众艺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31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成都酒众艺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奕霖。被执行人江红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川0107民初9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成都酒众艺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江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3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红伟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469184983978。因被执行人江红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红伟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州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书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