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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车鸿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鸿真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10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鸿真,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陆丰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黄菲、赵艳妮,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鸿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鸿真及辩护人黄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鸿真于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通过其经营的名为“威泰智能门控”、“chehongzhen1983”的淘宝网店销售带有“Panasonic”(松下)商标的150、120、H3系列电动自动门100笔,共计人民币327,77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8月1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古宜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车鸿真,并从上述地点查获带有“Panasonic”(松下)商标的120系列自动自动门7台、150系列电动自动门6台、H3系列电动自动门3台等。现商标经权利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鉴定,上述带有“Panasonic”(松下)商标的电动门及其配件,均不是松下及其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注册“Panasonic”(松下)商标的商品。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车鸿真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车鸿真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车鸿真还有如下从轻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受害人、报案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文化水平低,家庭贫困才一时糊涂进行了销假行为。综上,希望法庭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车鸿真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其经营的“泰威智能门控”、“上海敬艺电子门控”淘宝网店销售假冒“Panasonic”注册商标的商品。2016年8月1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徐汇区古宜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车鸿真,并从上述地点查获带有“Panasonic”商标的H3型自动门3台、120型自动门7台、150型自动门6台等产品。经权利人授权单位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上述查获带有“Panasonic”商标的自动门、配件等,均不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及其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注册“Panasonic”商标的产品。经查明,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间,上述“泰威智能门控”、“上海敬艺电子门控”淘宝网店销售假冒“Panasonic”注册商标的120、150型自动门等商品的金额为327,776元。案发后,在亲属的帮助下,被告人车鸿真对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赔偿了20万,对陈某、周某某、朱某某共赔偿了16.8万元,并退出了违法所得,向本院缴纳了6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车鸿真暂住地查获带有“Panasonic”商标的自动门、配件等以及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并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2、证人陈某、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其均从被告人车鸿真的淘宝网店内购买了“Panasonic”牌的自动门;公安机关分别从其三人处调取了上述自动门并予以了扣押。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车鸿真在淘宝网店内销售假冒“Panasonic”品牌自动门的事实。4、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帮被告人车鸿真从德邦物流提取“Panasonic”品牌自动门的事实。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车鸿真同住本市徐汇区古宜路XXX弄XXX号XXX室,知道被告人车鸿真在住处存放自动门的事实。6、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情况说明》以及真伪对比照片等,证实涉案注册商标系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合法所有商标,且未超过专用期限,受中国法律保护,并证实上述从被告人车鸿真处查获带有“Panasonic”商标的自动门、配件等,均系假冒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注册“Panasonic”商标的产品。7、淘宝网页截图、调取的淘宝网《网上销售电子数据》、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车鸿真通过“泰威智能门控”、“上海敬艺电子门控”淘宝网店销售“Panasonic”品牌自动门的品种、数量和金额。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车鸿真被抓获的经过。9、被告人车鸿真供述其通过“泰威智能门控”、“上海敬艺电子门控”淘宝网店销售假冒“Panasonic”品牌自动门等产品的事实。10、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缴款凭证、代理人委托书等,证实被告人车鸿真已对权利人及陈某、周某某、朱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鸿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车鸿真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车鸿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对权利人及陈某、周某某、朱某某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车鸿真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车鸿真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鸿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等均予以没收。车鸿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蔓莉人民陪审员  张新康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