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加和与吴检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和,吴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加和。被执行人吴检胜。申请执行人陈加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检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到工商、银行、房产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4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