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2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分行与成都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红菊、李胜元、李佳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分行,成都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红菊,李胜元,李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华阳镇。负责人:胡浩,行长。被执行人:成都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佳川。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谭红菊,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胜元,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佳川,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分行与成都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红菊、李胜元、李佳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红菊、李胜元、李佳川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分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600937.08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成都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红菊、李胜元、李佳川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对房屋已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分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成都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红菊、李胜元、李佳川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