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向民与王志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民,王志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381号原告:赵向民,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祥和万嘉小区6号楼1单元602室,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志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安居小区,住赤峰市红山区。赵向民与王志成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惠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王惠忠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