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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向民与王志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民,王志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381号原告:赵向民,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祥和万嘉小区6号楼1单元602室,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志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安居小区,住赤峰市红山区。赵向民与王志成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惠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王惠忠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艳伟 百度搜索“”